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24488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计量器具管理 / 意见 |
发布机构: | 太阳城集团 | 生成日期: | 2024-04-0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能源计量审查工作补充规定(试行)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能源计量;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辖区;整改;相关法律法规;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能源;标准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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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原则
1.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动态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计量监管机制,不断推动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切实提高能源资源计量水平,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太阳城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能源计量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3.能源计量审查,主要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和培训、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核和检查。
4.重点用能单位,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5.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循计量法律法规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二、职责划分
1.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审查工作,适时对各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列入各区质量强市工作目标考核任务。
2.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全市能源计量审查员队伍,定期组织能源计量审查员资格培训,对各区推荐的监管人员进行能源计量审查员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予以发证。
3.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及时完成年度能源计量自查,并开展能源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操等培训宣贯工作。
4.重点用能单位要增强能源计量管理主体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对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服务平台”自查表中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工作要求
1.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度与区统计主管部门、节能工作部门、本辖区相关单位联系对接,摸清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底数。对新增重点用能单位及时开展现场能源计量审查工作;按省局工作部署频次,对审查通过的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审查。
2.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能源计量审查计划,并组织审查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审查组成员原则上由本辖区能源计量审查员和技术专家担任。
3.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保持能源计量审查员队伍相对稳定,确保本辖区不少于2名人员具备能源计量审查员资格。
4.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需要整改”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结果告知书,责令其对审查不符合项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予以通过审查。对拒绝接受审查、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
5.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10月15日前将当年的能源计量审查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意见建议等)和能源计量审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