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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21409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太阳城集团 生成日期:    2024-03-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3(配方专题)
文  号:     关 键 词: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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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3(配方专题)

一、配方中原料名称如何规范填写?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原料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配方成分的原料名称应当使用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中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栏中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二、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三、配方中的使用目的应该如何规范填写?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主要使用目的。申请祛斑美白、防晒、染发、烫发、防脱发的产品,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成分,如果功效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

使用目的填报应合理准确,不应超出普通化妆品的功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及原料本身的使用目的。产品名称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且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的,该原料在产品中的作用应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产品名称为“某某芦荟面膜”,产品功效为保湿,则产品配方中的芦荟成分使用目的应该与保湿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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