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50373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市场监督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太阳城集团 | 生成日期: | 2022-05-3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5期)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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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其中涉及太阳城集团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太阳城集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栖霞区许涛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2、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分店销售的标称南京夫子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沭阳县蓉香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酥饼(香葱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2盒,共计7.68公斤,货值317.12元;已销售30盒,共计7.2公斤;库存(未销售)2盒,共计0.48公斤;封存2盒,共计0.48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食品2盒,没收违法所得312.17元、罚款30000元。
3、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分店销售的标称南京夫子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沭阳县蓉香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酥饼(梅菜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2盒,共计7.68公斤,货值317.12元;已销售23盒,共计5.52公斤;库存(未销售)9盒,共计2.16公斤;封存9盒,共计2.16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食品9盒,没收违法所得312.17元、罚款30000元。
4、南京市六合区吕四港海鲜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1200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000元。
5、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2公斤,共计12公斤,货值599元;已销售12公斤,共计12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过程中,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指导其出售的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后,立即主动召回。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6、南京市江宁区杨汉伟饼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共计1.5公斤,货值13元;已销售1.5公斤,共计1.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使用了含铝的锅和搅拌器造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7、南京广鼎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惠州市山臻优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浓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南瓜子仁,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4盒,共计6.72公斤,货值1099.2元;已销售18盒,共计5.04公斤;库存(未销售)6盒,共计5.04公斤;封存6盒,共计1.68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不合格食品6盒,没收违法所得94.86元、罚款50000元。
特此公告。
太阳城集团
2022年5月30日